问题 | 政府的派出机关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 派出机关有三类: 第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 第二,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公所 第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 由本机关复议的有两种情况: ①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 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可以向: ①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②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六十八条 政府派出机关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衍生问题: 成为被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有哪些? 一是应当是行政机关,而且是具有外部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一些经法律、法规授权施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其共同的特点是对外有行政管理职能,监察部门机关事务管理局尽管也是行政机关,由于其不行使对外的管理职能,不会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二是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是说该行政机关(包括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实施申请人所指控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实施的行为与复议请求无因果关系,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三是经复议机关确认并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说明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确定该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为被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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