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程合同承包人发生哪些情况视为违约责任 |
释义 | 工程合同承包人发生以下情况视为违约:(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2)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3)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一、缺陷责任证书应该包含什么内容 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发日期,应以工程通过最终检验的日期为准、证书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获得证书的工程范围 2、审查缺陷责任期工程的单位; 3、工程竣工日期及合同缺陷责任终止日期; 4、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的签字人(总监、业主、高级驻地、承包商各方的代表)。 终止证书签发的必要条件: (1)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承包人剩余工程计划的实施,并视工程具体情况,建议承包人对剩余工程计划进行调整。 (2)检查已完工程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经常检查已完工程,对工程交接时存在的缺陷及签发证书之后发生的工程缺陷情况进行记录,并指示承包人进行修复。 (3)确定缺陷责任及修复费用 业主,监理工程师应对工程缺陷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者进行调查.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由承包人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程师应对修复工作做出费用估价向业主签发为承包人追加费用的证明。 (4)督促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完成竣工资料。 (5)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关联法条释义沿革信息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法律关联法条释义沿革信息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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