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为了更好地提高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87〕95号、〔1990〕15号通知精神,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法律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国务院国发〔1990〕15号文件规定的扶贫资金种类有: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发展资金)、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简称专项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开发贷款(简称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等。 “发展资金”属国家财政拨款。用于扶持贫困县的贫困户发展粮食生产和其它种植业、养殖业,以提高人均产粮水平和增加人均收入,同时可用于与这些项目有关的智力开发和技术培训等。 “专项贴息贷款”属农业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采矿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项目。 人民银行的“支边贷款”和“贫困县办企业贷款”,用于四十九个贫困县的县办工业的技术改造、扩建和新建项目。对百色、河池两地区兴办的地区级支农工业,以及能带动面上群众脱贫致富的龙头加工企业,亦可适当扶持。 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贫困县办企业贷款”,重点用于国家扶持的二十四个贫困县县办工业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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