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参与轮候查封分配的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十二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轮候查封中参与分配适用的条件 执行中的参与分配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多个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且在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第三、被执行人已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第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 第五、被执行人系非企业法人。 在我国轮候查封的财产分配问题是怎样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有哪些 执行程序中适用参与分配的条件: (一)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三)参与分配的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四)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对法院处置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 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有哪些要求 执行程序中申请参与分配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九条,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参与分配的期限是多久 参与分配没有时间限制。期限是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法院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 该内容由 王鑫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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