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对供暖有什么规定? |
释义 | 《民法典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提出了禁止物业服务人以停止供应服务的方式来催缴物业费,同时强调了小区物业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法律分析 民法典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业主因物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而拒绝缴纳物业费,被物业停水、停电催交。小区物业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由业主共同决定。 拓展延伸 民法典下的供暖责任与维护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供暖责任与维护义务是涉及居民和供暖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供暖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稳定、安全、合理的供暖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而言,供暖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供暖设施的维护、检修和更新,确保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同时,居民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供暖费用,并妥善使用供暖设施,不得损坏或滥用。在供暖设施发生故障或供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居民有权要求供暖服务提供者承担相应的维修、赔偿责任。综上所述,民法典对供暖责任与维护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居民的供暖权益并维护供暖服务的质量与安全。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若物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并不应受到物业停水、停电的催交。此外,小区物业在未征求业主意见的情况下,不能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该改变或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业主权益,维护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同时,民法典明确了供暖责任与维护义务,确保居民享有稳定、安全的供暖服务。这一系列规定旨在保障居民的权益,并维护社区的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一款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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