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以下行为: 1、索取、接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财产; 2、私放罪犯或玩忽职守,导致罪犯逃跑; 3、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人格; 5、殴打或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擅自向罪犯传递信件或物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十四条 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九)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