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坐过牢改名字需要的手续如下: 1、未满18周岁的公民需要更改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可由父母或抚养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 2、对18周岁以上的公民,原则上不予更改,确有正当理由需要更改姓名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如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还需要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开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如冠夫姓的妇女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僧人、道士、尼姑等还俗,法名改俗名的;姓名含有社会公众不易识别的冷僻文字、不雅文字等;父母离婚需要更改姓氏的;变更收养关系的;其他需要变更姓名的情形等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