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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关系如何
释义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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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6:3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