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关系如何 |
释义 | 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其与生父母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2、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3、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4、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5、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6、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8、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10、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综上所述,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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