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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释义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是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相关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相关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送养人要具备以下的条件:
    1、孩子的监护人,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而监护人通常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
    2、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比如双方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是身体有残疾等又无经济来源;
    收养人需具备法定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已经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须无子女;
    3、收养人须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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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18:3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