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收养关系何时成立 1、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二、一般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限制: ①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 ②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⑤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⑥继父母可以收养两个以上的继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