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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我国,捕杀保护动物会受到法律制裁吗?
释义
    我国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追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可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甚至没收财产。同时,如果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也会受到刑事处罚。此外,如果犯罪行为与其他罪行同时存在,将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可以数罪并罚。
    法律分析
    一、在我国捕杀保护动物会判刑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我国捕杀受保护动物的,如果情节严重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认定
    1、想象竞合犯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关于本罪的想象竞合犯的规定,对此应从—重罪处断。
    2、数罪并罚
    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实施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是关于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的规定。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捕杀受保护动物的行为在严重情况下构成刑事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这些动物及其制品的,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此外,违反狩猎法规并且情节严重的,也将受到相应的刑罚。对于同时构成本罪和其他罪行的情况,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将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并且若涉及其他犯罪行为,将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九条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核验的年度生产数量直接取得专用标识,凭专用标识出售和利用,保证可追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专用标识。
    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种群,经科学论证评估,可以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22修正):第三章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八条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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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