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分手时是否可以要求青春损失费? |
释义 | 在恋爱关系结束后,赔偿青春损失费是否合法?答案是否定的。在我国,婚约属于普通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恋爱关系结束后,双方不应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 法律分析 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但是性行为或同居行为,可能对双方造成直接的损害,尤其对女方,可能导致其怀孕、流产;除此以外,在此种情况下分手对无过错方(无论是男方还是女方)的精神,都是一种巨大的打击,所以一旦双方分手,受损方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便成为了一种理所当然的事。 然而,从法律上看,这种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即使一方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赔偿请求,一般也不会予以支持。因为,在我国,婚约不过是男女双方为将来缔结婚姻而作出的事先约定,属于普通民事行为,并不受我国法律保护,因此,一方违反婚约,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不产生法律上的赔偿依据,而对方均不能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若一方当事人以索要“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为由,对对方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事人不能正确理解“青春损失费”在法律上的定性。 解除同居关系以后,可以协商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你们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您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结语 恋爱关系结束后,要求对方赔偿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损失费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若当事人以索要赔偿为由实施精神上的胁迫或身体上的强制、伤害,则应认定为敲诈勒索,受害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当事人应正确理解法律关于赔偿的规定,避免因不当要求而承担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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