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试点项目土地整备资金按照以下方式核算:项目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及其成员实际使用但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重置价核算;青苗和附着物等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留用土地,是指通过腾挪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合法用地(包括已取得房地产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化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确认决定书、旧屋村范围认定批复的用地)、落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指标、核定未完善征(转)地补偿手续规划建设用地的留用土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计收。  第七条 试点项目涉及留用土地安排的,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应明确留用土地的位置和规划控制指标。如留用土地的安排涉及未制定法定图则的地区,或者需要对法定图则强制性内容进行调整的,必须开展规划研究。规划研究成果纳入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 土地整备项目实施方案批准后,留用土地安排的相应内地,实现利益统筹的土地整备方式。 留用土地地价根据留用土地所在区位、规划功能和开发规模,结合试点项目的建设用地贡献率,按照分类分段方式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