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按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收容救护,并应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法律依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