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现实生活中,应区别对待以下继子继承权不同情况: (1)未办理法定手续,仍与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未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实际上未形成赡养关系,无继承权; (2)继承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同居,未形成抚养关系,过继父母死后以过继子女身份处理丧事,意在争夺财产的,不享有继承权; (3)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在生前没有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经常互相照顾的,不能以养子女的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在生前给予被继承人更多的帮助,要求分割适当的遗产。 继子,俗称继子,是指夫妻为养儿防老而继承他人的子女,一般不办理法定收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