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结案率低的原因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案件数量呈喷井式增长。民事案件激增明显,法院收案数量也呈喷井式增长,在办 案法官数不变的前提下,案件激增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结案率的提升。 (二)案多人少现象形势严峻。案多人少,审 判人员已不堪负重。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是导致结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 (三)审限管理不严,审限意识不强。随意变更审限的现象严重,由于扣除、中止审限变更的审批由庭领导完成,而延长审限 的审批由院领导完成,一些案件的审限变更未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领导审批。部分法官审限意识不强,对快超审限的案件的警示不 予重视,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影响结案率的提升。 (四)结案管理冗长。法院在结案管理上创新性不强,仍保留着传统的结案管理手续,即主办法官制作好的裁判文书提请庭领 导审批签发,庭领导提请院领导审批签发的模式,审批流程过多,时间过长,审判效率低下。 (五)部分案件需要司法鉴定。案件需要司法鉴定也是造成案件无法审结的原因,造成鉴定时间过长的原因为随机选定鉴定机 构,可能会造成所选定的机构案件过多,排期鉴定时间过长。 法律依据: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 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 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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