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报人口失踪需要以下四个条件: 1、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 2、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人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4、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的案件,应当查清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财产,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半年。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如果判决宣告为失踪人,应当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