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引者注:此处十七、十八条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多数情况属共有,婚前财产及其它一些符合条件的属一方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前财产约定由夫妻双方在婚前自由拟定,婚前财产约定书,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 1.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2.婚前财产的描述及价值确认,必要时应开列清单; 3.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及是否附带债务等问题; 4.婚前财产的婚后孳息和自然增值的核算; 5.婚前财产婚后处分产生的收益归属; 6.婚前财产的管理、使用、维修、保护等原则; 7.约定书生效的条件等; 8.双方签字、指印及见证; 9.约定书的签订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