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射幸合同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法律分析: 射幸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射幸合同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偶然性。 射幸合同在我国法律属于无名合同,而无名合同由于缺乏典型的和具体的法律调整规范,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紊乱。在单行法方面,我国法律上有规制的射幸合同仅有保险合同一类。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只收取保险费而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衍生问题: 射幸合同有什么特点? 射幸合同的特点: (一)射幸合同利益的实现具有或然性 射幸合同涉及的交易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即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 (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 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买卖合同等则需要通过合同条件成就与否决定合同的效力。所以,射幸合同的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 (三)射幸合同双方的风险不平衡 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是一种卜测不定的买卖。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其买卖民是成立的。 (四)射幸合同需要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 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相互协议,为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对当事人双方诚信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民事活动。 (五)射幸合同不适用等价有偿的原则 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原则。而射幸合同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相悖。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可能去污粉获得巨大利益,也可能会一无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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