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导游证办理时限 |
释义 | 上海导游证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位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09号),窗口编号为1-6。申请人需要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申请人需要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 法律分析 一、上海导游证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二、上海导游证的办理地点位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09号),窗口编号为1-6。 三、关于上海导游证办理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三)《导游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 (六)《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 第五条: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不得从事导游活动。 结语 上海导游证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位于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事务受理中心(地址:上海市巨鹿路709号),窗口编号为1-6。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第263号令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导游证采用电子证件形式,由国家旅游局制定格式标准,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实施管理。电子导游证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于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根据《上海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1年3月22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发布),导游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应当取得《导游证》。 法律依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10-07)\t第六条\t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旅游法(2018-10-26)\t第八十七条\t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旅游法(2018-10-26)\t第八十五条\t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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