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义务劳动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义务劳动是指不计定额不要报酬出自自己的自由意志而进行的劳动。而义务劳动有:义务家教义务打扫卫生义务植树去敬老院协助交警志愿者等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管制刑罚期间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39条规定管制刑罚期间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管制罪犯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刑事辩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1)刑事辩护人的权利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刑事辩护人的义务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诉讼案件中的证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一)证人在诉讼中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言的权利; 2、对自己的证言笔录有权阅读若发现有错误或者遗漏有权进行更正或者补充; 3、因作证而遭侮辱、诽谤、殴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击报复时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法律保护; 4、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给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证所支出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如误工工资、误工补贴、差旅费等; 5、有权改变自己已作的书面证言和口头证言的内容; (二)在享有上述诉讼权利的同时证人应承担下列诉讼义务: 1、如实作证的义务; 2、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表人就他所作的证人证言提出的问题; 3、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 被判管制后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被判管制后的权利与义务有:一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二、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五未经执法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该内容由 吴春花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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