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家意见是否可以撤销 |
释义 | 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寻找其他证据或推翻鉴定。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许可当事人提出重新鉴定、调查、鉴定的申请。若提供证据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证据明显不足或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则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经法院许可,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可以被推翻?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寻找其他证据来推翻鉴定。参考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提供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许可:(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鉴定意见证据明显不足;(四)质证后不能作为证据的其他情形, 和第二十八条“一方委托有关部门自行提出鉴定意见,另一方有足够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第一百三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新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决定是否准许重新调查、鉴定、勘验。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对证据的鉴定,可以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科学的分析和判断。然而,司法鉴定的结果也可能会存在误差或者不准确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进行重新鉴定或者推翻原有鉴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司法鉴定实行回避制度,鉴定人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如果鉴定人存在利益关系、违反职业道德或其他不当行为,可能会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此,对于司法鉴定结果的重新鉴定或者推翻,需要由独立的司法机构或者专门的鉴定委员会来进行处理,以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司法鉴定是司法审判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需要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如果鉴定人存在利益关系、违反职业道德或其他不当行为,应该及时处理,以保证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意见不服时,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寻找其他证据来推翻鉴定。同时,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后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提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决定是否准许重新调查、鉴定、勘验。因此,司法鉴定意见并非不可推翻,当事人可以根据情况申请重新鉴定或寻找其他证据,或者向法院提出新的证据来推翻鉴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04-22)\t第十五条\t原告主张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违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协议有效、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03-01)\t第二十条\t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建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9-11-27)\t第十八条\t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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