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种是什么? |
释义 | 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第142条生产、销售劣药罪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第145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 医用器材罪 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 准的产品罪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 药、化肥、种子罪 第148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 准的化妆品罪 一、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 (一)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不仅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同时又侵犯了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所以,它的犯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为一般主体,即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劣产品而予以生产或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如,个体经销人员不知道自己购进的是伪劣产品,然后销售的,不成立本罪。即使行为人应当知道其为伪劣产品,但事实上没有认识到是伪劣产品的,也不构成本罪。这里的“明知”不能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判断,而以案件实际情况,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实际知道的就可以认定“明知”。 生产者、销售者凡是有符合上述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认定本罪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本罪的行为对象主要是一般产品,即指经过制造、加工,用于销售的除法定其它特定产品。根据我国刑法第149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品,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对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之罪处罚。” (二)本罪行为表现有四种情况: 1、“掺杂、掺假”,是指在真实的符合质量的产品中掺入杂物或一些假的东西,如在面粉中掺入石膏粉,在味精中加入食盐等。 2、“以假充真”是指以假的产品冒充真的产品。如用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等。 3、“以次充好”是指以劣质产品冒充优质产品、以低档产品冒充高档产品。如用旧产品冒充新产品,以淘汰品冒充未淘汰品等。 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行为人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不合格产品甚至劣质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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