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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制执行的抵押公证是怎样的
释义
    强制执行的抵押公证抵押登记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租赁合同、赊欠货款的债权文书、借据、欠单、还款协议等各种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都可以到我处公证,并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之后,债权人不再需要通过繁琐的诉讼程序来实现债权,一旦债务人不按期履约或履约不适当,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理强制执行公证需要的证明材料
    A,身份证明材料:
    (一)自然人应提供的身份证件
    1,户口簿(户籍证明)、身份证、护照、通行证、台胞证、旅行证等。
    2,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1)、有效的委托书;(2)、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二)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的身份证明
    1、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金融机构营业执照、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3,委托他人代办公证还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有效的委托书;
    (2)、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样式;
    (3)、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B,其他证明材料:
    1,借款合同、还款协议书、抵押合同等债权文书原件;
    2,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
    3,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
    4,董事会、股东会成员签字样本等;
    5,所涉及财产的房产证、登记证等产权凭证。
    登记内容
    (一)《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向公证机构办理担保登记的“其他财产”,主要包括:
    1、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所有的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
    2、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
    3、个人所有的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4、其他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外的财产。
    (二)用于物权担保的特定权利,包括承包经营权中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未来可得利益等权利的质押登记。
    (三)其它可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益。
    担保登记的申请人为担保权人(债权人)和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等)。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申请担保登记应填写担保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主体资格证明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担保人为自然人且已婚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书;
    2、主合同、担保合同及有关担保物的其他合同(如产品购销合同、承包合同);
    3、担保物所有权证书、凭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如发票、买卖合同、发货明细表、产品合格证书等);
    4、担保物清单及照片;
    5、担保人对担保物权属状况无瑕疵的保证书;
    6、担保人已婚且担保物属夫妻共有的,还应提交配偶对担保无异议的同意书;
    7、与担保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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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9:2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