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抵押合同公证能否作为强制执行依据? |
释义 | 一、抵押合同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因为它不是债权文书。 二、在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转让抵押房屋需获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抵押权人可以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如果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无法对抗房屋买受人。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抵押合同公证可以强制执行吗 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抵押合同并不是债权文书,所以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二、抵押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抵押权人不得再就该房屋行使抵押权,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的,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3、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应予以支持。但抵押权人追认转让或抵押人清偿债务抵押权消灭的除外。 4、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的规定,抵押合同并不是债权文书,因此不能申请强制执行。而对于抵押在先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转让抵押房屋,则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然而,如果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抵押权人可以请求行使抵押权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另外,如果抵押人未告知买受人抵押事项而转让抵押房屋,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是,如果抵押房屋未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房屋买受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三十七条 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四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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