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合同签字后生效合法吗 |
释义 | 依法签订的抵押合同通常是在签章后生效的。但如果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设立生效。即不动产的抵押不以签章为生效要件,而以登记为要件。 一、抵押动产中的抵押是怎样的一种形式 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动产抵押,则构成要件具体有: 1、必须是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 2、须以标的物不移转占有为条件; 3、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 4、动产抵押属于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二、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如下: 1、概念不同: (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说简单点,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比如,我们常见的押证押车贷款就属于质押贷款,而押证不押车贷款就属于抵押贷款; 2、标的物不同: (1)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等; (2)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比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等; 3、成立要件不同: (1)抵押: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 (2)质押: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 (1)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 (2)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5、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大多是直接变卖; 6、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一、实现质押需要的条件如下: 1、质权须有效存在; 2、出现实现质权的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 3、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既包括没有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尚有部分债务没有清偿,因为依据质权的不可分原则,债务人虽然只有部分债务未履行,质权人仍然可以对全部质押财产主张实现质权; 4、对于债务未清偿,非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是由债权人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则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 二、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5、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三、抵押权是何时设立的 (1)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2)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3)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四百零五条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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