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岭居住证有什么用,持证可提取公积金 |
释义 | 该法规明确了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居住地享有的权利和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一系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这一法规旨在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四)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拓展延伸 铁岭居住证与公积金有什么关系? 根据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居住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居住证与公积金存在以下关系: 1. 居住证与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关系: 首先,居住证持有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直接的关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和运营的机构,主要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筹集、使用和归集管理。而持有居住证的只是其中的一位居民,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关系相对较弱。 2. 居住证与住房公积金的关联: 虽然居住证与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持有居住证的人也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具体来说,在某些城市,例如北京、上海等,居住证与公积金可以进行关联,满足一定的条件后,持有居住证的人可以享受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城市都实行居住证与公积金的关联政策。不同城市对居住证与公积金的关系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具体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来判断。 3. 居住证与公积金的权益: 在某些城市,持有居住证的人也可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益,例如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等。此外,一些城市还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 总之,居住证与公积金存在一定的关联,但具体关系因城市而异。在我国大部分城市,居住证与公积金的关系相对较弱,而一些城市则实行居住证与公积金的关联政策,为持有居住证的人提供了更多的住房公积金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居住地享有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权利。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一系列基本公共服务,包括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此外,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享受一系列便利,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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