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一个月冷静期过后怎么办 |
释义 | 您好,从离婚冷静期后满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还是决定离婚,可以拿着相关规定的证据和离婚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经过离婚冷静期和两次审查之后,登记机关统一登记之后,就会发放离婚证。 离婚冷静期是2021年民法典新的一项制度规定。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在离婚时,政府强制要求双方暂时分开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继续离婚。以前离婚只要是夫妻双方达成一致,准备好材料一起去民政局,基本上都会准许离婚。但是现在夫妻双方提交了申请书之后,还需要经过规定的离婚呢冷静期后才可以正式离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为了确保离婚冷静期的平稳度过,顺利的办理离婚证。建议您妥善的保管好申请离婚证所需要的各项材料以免丢失。丢失后,及时的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和解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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