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四)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五)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六)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一、担保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担保吗? 担保是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所造成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偿性,因担保合同受益的则属于例外,要证明担保人因担保合同受益的举证责任应为债权人而不是担保人承担。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二、民法典中个人担保夫妻债务吗 个人担保不属于夫妻债务。担保人个人签名的债务,不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都属于个人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