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购买重疾险时,保险公司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包括已经患有的疾病以及患病的治愈可能性。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如实告知病情,且在保险期间内出现相关疾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险种时签订了“免责声明书”,并在保单中注明了相关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就无法以被保险人的病情为由拒绝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所作的投保声明和告知事项,应当在核保时进行审核。保险人审核后发现被保险人的投保声明和告知事项有不实之处的,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说明情况,并在说明不清的情况下,可以不予承保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保险人在承保前,应当向被保险人告知其投保义务和后果,并告知其投保书、投保单等书面资料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和提供必要的资料,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4.《保险法》第五十七条:保险合同已经生效,被保险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5.《保险法》第一百条:保险人不得免除保险人的责任。但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者被保险人的要求,可以对保险范围和责任进行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