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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停产停业损失包括哪些?
释义
    法律分析:停产停业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损失,即因停产、停业使被拆迁人失去获得利润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因拆迁导致的费用支出:比如停产停业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企业因拆迁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等。这些费用应当由被征收人提供证据,征收人根据这些证据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确定,而没有必要专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房屋征收活动中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的一般有以下几类:
    (1)设备、仪器、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迁运输费用;
    (2)设备、仪器、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及重新安装调试的费用;
    (3)生产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坏的费用;
    (4)停产停业期间职工(包括离、退人员)工资、福利费、各种保险等社会基金;
    (5)企业因征收倒闭、解散后职员的安置费用、经济补偿金;
    (6)为特定经营环境而设的装饰物的报废损坏的费用;
    (7)生产、经营证照的重新办理或变更的费用;
    (8)因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而发生的房租损失及违约赔偿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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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