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已婚干部与爱人分居两地,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爱人每年可来队探望一次,往返车船费由单位报销,爱人单位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 二、未婚干部的未婚妻(夫)来部队结婚的,来队结婚的车船费如地方不能报销的,由部队报销,但当年不再报销来队探亲的车船费。工作调动时,因组织上暂不准家属随行,以后单独前往时,由新工作单位发给有关费用。 符合乘坐卧铺时间的,其家属可购火车硬卧铺或轮船三等舱位票,由调入单位报销;伙食补助、往返住宿费按与同行干部的标准执行。子女乘车按与干部随行的规定办理。已满16岁的子女、车船、住宿和伙食补助费按被调人员的标准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