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父母户口所在村委会证明。 (二)接生证明:由接生人员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内容,接生员签名、盖手印及身份证复印件。 (三)婴儿父母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如有一方没有户口薄,必须有这一方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证明其婴儿户口未在这一方设籍。 (四)接生单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乡镇卫生院院长签名签字盖章。 (五)亲子关系声明:按表格内容填写,婴儿父母以及证明人要亲自签名盖手印,与婴儿关系要填写。 (六)婴儿父母双亲以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婴儿母亲须亲自来办理,如他人代领须身份证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