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苏州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 女职工 生育享受 产假 ;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 法规 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计发。 法律客观: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