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物权的继受取得包括哪些 (一)移转的继受取得,指原物权人将物权完善地移转给新物权人。主要的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继承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二)创设的继受取得,指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所有权以外的物权。又分为民事与行政两类方法。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抵押合同 ,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三)特定继受取得,指对特定标的物的取得。 (四)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人权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是基于原商标权人的商标权而取得的。这种取得方式主要包括商标权的转让和商标权的继承。我国商标法规定依传来方式取得商标权的,必须依照转让注册商标的法定程序办理。 二、物权的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的区别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分,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取得时效取得一物的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可分为创设与移转两种方式。房屋所有人在自己的房屋上为他人设定抵押权就是创设,出卖、赠与则是移转。 三、原始取得包含哪些内容 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 善意取得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一)先占: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三百一十四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三)发现埋藏物 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四)添附 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在恢复原状于事实上不可能或者于经济上不合理的情况下,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 由上可知,物权的继受取得包括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及概括继受取得这四种形式,通过这几种方式,可以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物品的所有权。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