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重买卖普通动产的履行顺序及其法律依据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根据司法解释,先行受领的买受人优先确认所有权转移,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义务,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也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动产物权变动可通过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和占有改定等方式完成。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买卖行为履行的顺序是先行受领的买受人、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合同成立时间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直接交付)。指事实管领力的移转,即双方在约定的地点,基于合意移转直接占有,使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让与人放弃全部占有地位。直接占有是否终局性移转,须依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定之。 2、拟制交付(也称观念交付或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转移给买受人,以替代对实物的交付。拟制交付又分为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3、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合同一经成立即视为交付完成,此前买受人虽然占有标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权,合同成立时转移的只是所有权; 4、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的情况下,出卖人将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让与买受人,以此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这种返还请求权正是标的物所有权的体现; 占有改定是指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标的物在约定的期间仍由出卖人占有,此种交付中虽不转移占有,仅转移所有权,但仍能完成交付。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是先行受领的买受人、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合同成立时间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对于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无论是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还是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在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方面,现实交付、拟制交付和占有改定是常见的方式。无论是哪种方式,只要符合合同约定和社会观念,都能完成交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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