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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片是否涉嫌虚假广告
释义
    这段内容介绍了广告的界定以及名片作为广告的认定问题。烟草、酒类、化妆品等特殊行业需要审批,如果名片上存在夸大虚假的内容,工商局可以处罚。如果工商局下了处罚通知,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议直接起诉,复议成功机率很低,诉讼过程中,工商局举证是相当困难的。
    法律分析
    一、广告的界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一般名片仅仅记载公司名称、个人姓名、职务、业务领域等基本信息,此种名片并非广告法意义上的广告,工商局无权处罚;另外,有些名片上有关于产品、服务的介绍,且有夸大虚假的内容,如“享誉津门”、“业内第一”、“世界一流”之类,则涉嫌虚假宣传,工商局可以处罚。
    二、另外,如果名片被定义为广告,一些特殊行业是要审批的,如烟草、酒类、化妆品等;
    三、例如你真的构成虚假宣传,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你印的2000元的名片,我想罚10000也可以,如果你仅花了20元印名片,那么10000元罚款显然是多了;
    四、救济途径:如果工商局真的下了处罚通知,你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你还是直接起诉吧,复议成功机率很低,诉讼过程中,工商局举证是相当困难的。
    拓展延伸
    名片上的虚假宣传如何界定?工商局如何处理?
    虚假宣传是企业或个人在名片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夸大事实、虚假宣传的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或投资者,损害他们的利益。针对这种行为,我国《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广告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不存在的商品或服务”“伪造或歪曲事实”“以虚假方式宣传商品或服务”等情形。如果企业或个人在名片上宣传的商品或服务不存在,或者以虚假的方式宣传,就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局是负责虚假宣传监督管理的部门,如果企业或个人在名片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工商局可以责令其停止发布、公开更正,并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工商局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或个人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在名片或其他宣传材料中夸大事实、虚假宣传。如果违反了相关法规,企业或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这段话主要介绍了广告的界定以及工商局对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工商局可以对虚假宣传行为进行处罚,并规定一些特殊行业需要审批。如果名片被定义为广告,当事人需要向工商局申请审批。如果工商局下发了处罚通知,当事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作者建议当事人直接起诉,因为复议成功机率很低,诉讼过程中,工商局举证是相当困难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不予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三条 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
    (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
    (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
    (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
    (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二十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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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23:5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