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公积金进行分割。一方采取隐藏、转移公积金等手段规避分割共同财产的,另一方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双方约定公积金属于其个人财产的,双方离婚时可以不分割公积金。 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 1、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婚姻存续期间有关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但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不属于共同财产。 3、婚姻存续期间有关知识产权的收益。 4、夫妻一方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继承或者受赠时明确表明只属于夫妻一方的,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