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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著作人身权具有的特点是什么
释义
    承认著作人身权的国家一般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永久性的特点。
    1、不可转让性。
    主张二元说的学者认为,著作财产权是可以转让的,而著作人身权则不可转让。如法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作者有权使其姓名、资格和作品得到尊重。上述权利是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终生的、不可转让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这是二元说的代表。
    采用一元说的国家也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不可让与性。我国《著作权法》虽对此无明文规定,但从《著作权法实施细则》中可以看出,其只规定了著作财产权可以转移,事实上也说明著作人身权是不能转移的。
    2、永久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间分永久保护的无限主义和限定保护期间的有限主义两种。我国《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因此,我国采取的是无限主义原则。
    3、不可剥夺性
    4、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如发表权)
    该权利内容包括:
    (1)发表权;
    (2)署名权;
    (3)修改权;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一、一般著作权署名权能否放弃
    著作权的署名权不能放弃,所谓“放弃署名权”,只能解释为作者同意不署名,而不意味着他人在其作品上有权署名。”由此可知,署名权不得放弃,所谓放弃的意思表示无论是协议还是单方声明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且放弃署名权的涵义仅仅是作者同意自己不署名,这本身其实是署名权的行使方式,作者行使署名权的方式就包含有署真名、笔名及不署名等;同时,作者自己不署名,并不能得出他人可以署名的推论,事实上,除委托合同以外的任何情况下,作者都有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的排他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规定署名权不得放弃或转让,但署名权属于著作人身权,而“著作人身权所要保护的是作品和作者之间的人身联系”,按照人身权自身的逻辑,他们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同时,“作者放弃著作人身权的约定也无效”。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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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3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