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合肥市户籍失业人员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二年内,持金融社保卡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非合肥市户籍失业人员可持户口本、金融社保卡到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