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关系陷入困境,军人配偶为何仍坚持离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军婚离婚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可以除外。另外,对于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也有相应的规定。 法律分析 一、夫妻感情已破裂但军人一方坚决不离婚怎么办 除非军人的这一方其他人进行有重婚或者是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他的人进行同居的行为的、对于另外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遗弃虐待家庭里面的成员的、有吸毒赌博等等这些恶劣行为,并且屡教不改的这一些重大的过错的,这种情况下面军人的配偶要求和这个军人离婚,但是这个军人不同意离婚的话,法院就会应该判决驳回这个军人配偶要求与这个军人进行离婚的相关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法律上面对于军婚是有一定的保护性的,只要这个军人没有饭慎重的过错,类似于出轨、吸毒和赌博等等,军人的配偶在这种情况下面要想离婚就必须征得这个军人的同意,不然是没有办法离婚的。 二、现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入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语 军婚具有一定的保护性,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时,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就必须征得军人同意,否则无法离婚。现役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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