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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渔业养殖法律规范与政策
释义
    渔业养殖需要按照国家规划,经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和核发养殖证才能进行。养殖业的发展应充分利用适宜的水域和滩涂。争议应按法律程序解决,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养殖生产必须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污染。水产苗种的选育、进出口等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和检疫。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法律分析
    渔业养殖业是人类利用可供养殖的水域,按照养殖对象的生态习性和对水域环境条件的要求不同,运用水产养殖技术和设施,从事水生经济动植物的养殖。渔业的养殖需要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相当低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同构之后才能从事。
    第二章养殖业
    第十条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结语
    渔业养殖业是利用水域进行水生经济动植物养殖的重要行业。在养殖过程中,需要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并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都被鼓励充分利用适宜的水域、滩涂开展养殖业。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优先安排当地渔业生产者,并加强对养殖水域的保护。在养殖过程中,应避免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并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合理控制养殖密度,防止环境污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三章 农业生产 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种植业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调整作物结构、品种结构和品质结构。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和防沙治沙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加速营造速生丰产林、工业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渔业生产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调整捕捞结构,积极发展水产养殖业、远洋渔业和水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22修正):第五章 草原畜牧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支持牧区转变草原畜牧业发展方式,加强草原水利、草原围栏、饲草料生产加工储备、牲畜圈舍、牧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国家鼓励推行舍饲半舍饲圈养、季节性放牧、划区轮牧等饲养方式,合理配置畜群,保持草畜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修正);第三章 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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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