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滥伐林木罪如何处罚的?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滥伐林木罪的主要处罚是根据滥伐的数量大小来确定刑期和罚金。犯罪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采伐林木,并且行为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滥伐林木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滥伐数量的不同将追究刑事责任,以此维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滥伐林木罪如何处罚的 1、犯滥伐林木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滥伐林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林业资源是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制定了成套的法规,对林业资源予以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二)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国家工作人员,还是普通公民,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构成本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为收购林材、木制品以及其他目的,唆使他人滥伐林木构成犯罪的。按教唆犯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不该滥伐,滥伐林木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结果而有意实施滥伐行为。 滥伐林木的行为是违反了国家林业资源管理的制度,也会造成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只要滥伐的林木达到数量较大的,那么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滥伐的林木数量越大所存在的刑期就会越得,其目的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该有的代价。 结语 滥伐林木罪是一项严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数量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和罚金。同时,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行为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惩罚。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违反国家保护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违反采伐许可证的规定以及故意实施滥伐行为。这项罪行不仅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法律的制裁旨在让违法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保护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五条 采伐森林、林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但是,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采伐的除外。 (二)商品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采伐方式,严格控制皆伐面积,伐育同步规划实施。 (三)自然保护区的林木,禁止采伐。但是,因防治林业有害生物、森林防火、维护主要保护对象生存环境、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采伐的和实验区的竹林除外。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按照森林分类经营管理、保护优先、注重效率和效益等原则,制定相应的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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