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
释义 | 【隐私知识】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协调 社会政治及公共利益原则 此原则适用于知政权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隐私保护要求的矛盾。一个人的隐私是否受法律保护或保护的范围大小是因个人的社会角色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当一个公民不具有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身份时,其个人隐私是真正意义上的隐私,因为它与公共利益及政治民主法治化无关,但一个公民担任一定国家机关职务时,其原来属于隐私权范围的隐私也因此具有公开的属性。人们有理由认为,政府官员应当是社会的代表,而一个道德败坏和精神有缺陷的官员,是难以代表公众,为公众谋福利的。因此,就一般公众而言的个人隐私,就成为衡量官员是否称职和恰当履行职责的重要标准。当然,不是说公民一旦担任国家机关职务即立刻丧失所有的隐私权,而是指与政治民主和公共利益相关的隐私权,其他的许多隐私权如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等纯粹私人生活仍受法律保护的,只是他们不像普通公民那样享有完整的隐私权。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隐私应受法律的保护,但个人隐私甚至阴私与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利益衡量原则 此原则可以协调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社会知情权的矛盾。当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应当衡量权利所蕴涵的利益,根据利益的大小决定权利的配置。从利益分析的角度来看,公众人物已从社会大众那里获得了较常人无法获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牺牲部分隐私方面的利益,是对这种物质和精神利益的交换,其隐私权的部分让渡是为了满足公众的兴趣,既保存了一个更合理性的公众的利益,又借助了媒体的报道使自己的威望在社会公众中得到进一步提高,从而获得更大的利益。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公众的知情权相比,显然后者更具合理性。但是这里有一个度的问题,当社会公众人物未进入公共领域所进行的纯属个人的私事,新闻媒体是不应加以干涉的,不能为了满足某些公众的低下的兴趣而将新闻媒体报道权扩展到无限的边缘,这对于公众人物是显著不公的。 宽容协调原则 当作为私权利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相矛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让这两种权利都作出一定的让步,对两种权利进行宽容地协调,互相以一种宽容的态度来求得权利的平衡。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将知情权与隐私权的权利范围各作一个明确的界定。一般地,隐私权的范围,如前所述,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个人信息资料,如公民的住宅秘密、个人的档案秘密等,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传播或利用;二是个人的私事,如情感秘密等,禁止他人偷窥;三是个人的领域,如日记、通讯,禁止偷看和宣扬。大众传媒若是侵犯了公民的这些权利,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能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而知情权的范围,对普通公民而言,知情权的“情”字应该是除隐私权的“私”字之外的其他事物,两者的范围不该有重合的地方 其次,要注意政府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权的限制问题。政府在行使行政权时,即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公开、利用个人隐私信息,不需要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不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如国家机关包括档案保管单位之间交流个人的档案;保持个人信息的机关,向人口普查机构、统计、研究等机构提供个人的记录等。政府在公开、利用个人隐私信息前征得隐私权人的同意,也不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人格尊严原则 此原则适合于当个人的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时,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当今社会,随着政府机关行政职能的日益扩大,政府机关掌握着大量的与个人有关的资料,隐私权愈发变得脆弱和易于遭受侵犯,在协调两种权利时,绝不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追求公开的最大化为由,无视并侵犯他人的隐私,否则,必然使其反而成为侵犯人权的工具。此外,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涉及某些人的隐私时,不得以伤害其人格尊严为目的。完全私下的、与案件并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私生活则不应受到侵扰。低级、下流的公众兴趣是不应该得到满足的,传媒不应靠宣传高官的隐私来取悦公众,以提高媒体的发行量或收视率。对于公众人物的与社会不发生直接联系的个人信息、私人领域和家庭生活,除非本人同意,媒体不得随意公之于众。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其隐私及尊严的侵犯。 为保障个人隐私权不受侵害,政府在信息公开时有义务做到: 1、凡是对个人有害或不利的信息必须直接向有关的个人收集。政府搜集个人信息,如果可能导致对其作出不利决定时,必须尽可能由本人提供。 2、行政机关只能收集与其本身职责有关或现行法律所赋予的任务有关的信息,并且在取得信息的过程中,应向被收集者表明其收集信息的依据;收集信息的性质;该信息的用途;不提供相关信息的法律后果等。 3、保证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政府无论通过何种渠道获取个人信息,必须核实该信息;政府根据该信息对个人作出不利行为时,必须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提出抗辩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最终都可以找到一种解决的方案,可以找到他们之间的平衡点,政府信息公开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也是如此。因为无论是哪项权利都是特定的时空要素下成长发展起来的,对它的研究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联系具体的事项加以分析,在准确反映权利本质和价值取向的同时,不断促使更好利益格局的形成,以促进两者协调稳定地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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