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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外地户口在读高中满足条件有哪些
释义
    本方案规定了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报考条件、报名办法及资格审查、组织保障以及其他相关事项。随迁子女可在就读地参加中考、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考。报名时需要提供父母的证明材料及学生在当地就读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情况。中考和普通高考的招生录取工作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法律分析
    一、关于随迁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报考条件
    本方案适用于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为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情况。进城务工人员包括有用人单位的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私营或灵活就业的其他进城务工人员。
    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就读满一定年限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中考。
    凡在我省就读的初中、高中毕业学生均可在当地报考在我省招生的中等职业学校。
    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学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
    二、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报名办法及资格审查:
    申请参加中考的随迁子女,应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报名时,学生须提供父母的证明材料: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暂(居)住证明;有关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职业证明(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以及就读地认可的其他就业证明等任何一种证明)。就读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学生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明及学生在当地就读并取得初中阶段学籍的情况,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应在规定报名日期前,持就读地初中或高中毕业证明在当地报名,由就读地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在我省规定的普通高考报名时间前,向就读中学所在的县级招办申请并提供父母的证明材料(与中考的要求相同)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就读年限和取得学籍的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经初审可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随迁子女名单须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办以及就读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协作配合,齐抓共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升学考试人数合理调配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学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负责提供进城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等相关证明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单位负责及时提供随迁子女父母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学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规范、公开透明地执行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随迁子女升学考试政策宣传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四、其他
    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本方案从2014年起实施。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办法》的规定,随迁子女需要满足以下报名条件:
    1. 户籍在本地的外省(区、市)学生;
    2. 在本地区小学或初中就读满三年;
    3. 具有本地区户籍;
    4. 参加当地中学升学考试。
    另外,还需按照当地招生部门的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名材料,包括户口簿、学籍证明、家长身份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学校对随迁子女的报名条件可能会有细微的差别,具体可咨询当地招生部门或学校。
    对于违反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当地招生部门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同时,学校也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报名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结语
    随迁子女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的报考条件及报名办法已详细说明,但更重要的是要确保随迁子女能够在就读地参加升学考试,享受与本地学生同等的机会。因此,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随迁子女能够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发展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三条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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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