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到的税费返还政策 |
释义 | 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税收返还表现为两个项目,“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还的增值税”和“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1.公司销售产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出口商品按规定退税的现金,应当独立反映。为了便于计算本项目的现金流,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货款”用于调节和计算销售产品的科目.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 2.除增值税退税外,公司还有其他所得税退税,如所得税.消费税.退还关税和教育附加费。这些退税是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来体现的。"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 第六条 应纳税额的计算: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按每纳税年度收入扣除6万元,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为应纳税额。 (2)非居民个人工资.工资所得以月收入减去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为应纳税额;.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额。 (3)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扣除成本.损失后的费用和余额为应纳税额。 (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资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6)利息.股息.分红所得和意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应纳税额。 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扣除20%后的余额为收入。报酬所得收入减征70%计算。 教育个人所得.扶贫.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30%的,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公益慈善捐赠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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