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监理工程师在现场一旦发现重大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时是可以在业主授权的范围内(主要看监理合同,有些监理合同约定停工是要事先征得业主同意的)直接要求进行整改的,无论对方是总包、专业分包还是劳务分包。 2、书面的整改通知书必须直接发给总包单位,而不能发给分包单位。 3、如果在现场,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以“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对违规操作进行整改,这说明总包的管理有问题,因为他们的施工行为也代表了施工总包的行为。(如果对方称自己的行为不代表总包行为,监理可以据此将这个分包单位清除出场,呵呵可以口头威胁一下)可以向总包单位发出整改或处罚通知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