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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口头要约有法律效力吗?
释义
    口头要约有法律效力。当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的形式而异:
    1、口头要约一般在被要约人理解时具有法律效力;
    2、非口头要约一般在送达受要约人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意味着与他人签订合同。口头要约一经作出,就能立即被要约人理解。即要约一经作出,即视为到达。因此,口头要约的生效时间是要约的生效时间。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口头要约发出后没有人承诺,合同就没有成立。
    一、要约成立的主要条件有什么?
    要约成立的主要条件如下: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
    3、要约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明示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迟延承诺如何处理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诺人应对没有收到要约人的通知负有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对业已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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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2 11:5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