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要约有法律效力吗? |
释义 | 口头要约有法律效力。当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生效时间因要约的形式而异: 1、口头要约一般在被要约人理解时具有法律效力; 2、非口头要约一般在送达受要约人时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要约意味着与他人签订合同。口头要约一经作出,就能立即被要约人理解。即要约一经作出,即视为到达。因此,口头要约的生效时间是要约的生效时间。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成立。当然,如果口头要约发出后没有人承诺,合同就没有成立。 一、要约成立的主要条件有什么? 要约成立的主要条件如下: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内容应具体确定; 3、要约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签订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明示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任何系统的第一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迟延承诺如何处理 承诺如果没能在有效内送达,便使承诺成为迟延承诺或逾期承诺。迟延承诺有两种情况,其法律约束力不同,对其处理应区别对待: 一种情况是,一般迟延承诺。这种承诺不能视为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确认后,才能成立一项合同。 另一种情况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它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如果因此而引起纠纷,承诺人应对没有收到要约人的通知负有举证责任;要约人应对业已履行通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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