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解析: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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