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
释义 | 如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办理收养登记,需要经过如下程序: 1、 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2、 审查评估: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评估,审查和评估的内容包括: (1)收养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收养人是否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收养人的能力; (5)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6)是否有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3、 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4、 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需要的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4、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是否有子女情况证明; 5、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该内容由 李昱旻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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